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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备案人应按照《技术导则》要求,基于当前科学认识水平,对可能由化妆品原料带人、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各成分的风险评估内容应至少包含《技术导则》附录4表3所列内容:标准中文名称、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备注栏。风险物质识别应完整,并明确参考依据及评估结论。
化妆品风险评估资料要求有哪些
有害物质检测报告
《检验规范》对有害物质的检测做出要求的,如二噁烷、石棉、游离甲醛和甲醇(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应作为风险物质识别并评估。
有害物质识别应完整,应提供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害物质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其他风险物质证明资料
经危害识别,产品中可能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丙烯酰胺、二甘醇等),应提供该产品中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原料中该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应包括该物质的含量)。
需要注意的是,配方中多个原料涉及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当使用原料检验报告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作为证明资料时,应提供每个原料的证明资料。
农药残留证明资料
配方中含有植物类原料的,应客观准确描述原料的生产工艺,对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提供原料或产品农药残留检验报告等证明资料。
对于不是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且评估结论认为不含农药残留的,可不提供原料或产品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提供包含原料生产工艺的相关佐证资料。
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配方中含有《技术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的,应对原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限值要求开展评估并提供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可以通过原料报送码关联,也可以通过上传文件形式提供。通过文件上传的,可以提供加盖原料生产商公章的原料质量规格文件或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4),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还应同时逐页加盖公章,也可以提供原料生产商授权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填写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件14),文件应加盖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公章,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应备注如下内容: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具体企业名称)受原料生产商(具体企业名称)的授权填写附件14中的相关内容,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特此说明。
参考依据
《技术规范》中已明确参考依据的风险物质,评估结论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规范》未明确参考依据的风险物质,可提供国内外专业机构的评价参考依据,也可根据《技术导则》风险评估要求进行评估。
采用国内外专业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值或结论或其他数据时,应当列明参考文献,常见的文献内容可不提交,如欧盟2009/6/EC指令对二甘醇的限值要求。
风险评估资料上传要求
风险评估涉及的证明资料,应当在附录部分提交。对产品检验报告、原料安全信息文件等已在其他资料中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附录文件应齐全,外文资料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译文与原文内容应一致。
化妆品风险评估资料要求有哪些